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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安徽省生命健康产业协会章程

一章 总则
  一条  安徽省生命健康产业协会是由生命健康产业上下游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投资机构、智库、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  本会英文名称为Anhui Life and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ALHIA,以下简称协会。
  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。
  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“四个面向”,着力发挥“桥梁纽带”和“参谋助手”两大作用,服务企业,支撑政府决策,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,联合开展大健康产业技术、标准和行业研究,共同推动新技术应用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,广泛开展国际合作,形成立足安徽、辐射全国、面向全球的合作交流平台,助推安徽省大健康产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。
  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  第三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  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,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。
  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  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  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合肥经开区宿松路4090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  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  (一)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,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;
  (二)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行利益关系,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,促进行业发展;
  (三)参与行业标准制定。牵头起草产业规划、产业政策,牵头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,了解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,提出推动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,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,为产业发展持续建言助力;
  (四)提供咨询服务,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经济效益;
  (五)开展继续教育、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。联合培养人才,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,为协会成员单位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;
  (六)发挥协会的资源优势,在行业内开展经批准的评比、评选、表彰等活动;
  (七)联合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骨干企业,广泛开展国际、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;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与成果推广等信息,促进行业内的产、学、研合作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,搭建校、企人才交流桥梁;
  (八)建立生命健康产业专家库,成立专家委员会,提供行业专家技术指导服务,在企业认定、产品审评审批、行业标准制定、知识产权保护、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;
  (九)积极组织、承办或参与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和学术会议,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,积极引入新技术、学习和消化新技术,推动行业技术更新,加快行业发展步伐,与国内外同行结成友好协会,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;
  (十)编印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简报。定期进行行业调研、数据统计,发行行业信息简报;
  (十一)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。
  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:咨询服务、行业调研、技术培训、评选表彰、展会论坛、交流合作及政府授权的职能。

第三章 会员
  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  第八条 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  (一)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投资机构、咨询机构等;
  (二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,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  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  (四)履行会员义务,积极参加活动。
  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  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  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  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  1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  2、代表单位担任本会理事及会员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。
  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  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  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  会员单位:
  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  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  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  (四)可以优惠价格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偿服务;
  (五)按协会规则,监督协会的重大事宜;
  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  理事单位:
  除享有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
  (一)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协会理事;
  (二)可参加协会组建的工作组,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;
  (三)可承接协会接到的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  (四)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。
  会长、副会长单位:
  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
  (一)可提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;
  (二)可优先推荐协会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;
  (三)可优先承接协会接到的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  (四)在协会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。
  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  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  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  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  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  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  (六)完成协会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,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;
  (七)对协会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;
  (八)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处联系,以利开展日常工作;
  (九)会长、副会长单位在协会活动的开展中,应较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,有责任为协会组织相关活动、经费筹措提供支持,并协助协会组织开展调研、科研、编撰出版物等工作;
  (十)理事单位在协会活动的开展中,应较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,有责任为协会组织相关活动、经费筹措提供支持,积极协助协会组织开展调研、科研、编撰出版物等工作。
  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不同处分:
  (一)警告;
  (二)通报批评;
  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  (四)除名。
  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  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  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  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  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  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  (五)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。
  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  第十六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等原始记录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  一节会员大会
  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  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  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  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  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  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  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  (八)审议监事工作报告;
  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  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  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  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。
  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  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  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  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  第二十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  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  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  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  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  第二节 理事会
  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  理事人数更多不得超过40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
  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  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  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  (二)在生命健康产业内有较大影响;
  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副秘书长为专职;
  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  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  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  第二十二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  (一)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  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  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  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  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  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更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  第二十三条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  第二十四条  理事的权利:
  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  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  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  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  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  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  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  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  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  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  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  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  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  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  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。
  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  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  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  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  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  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  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  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  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  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  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  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  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  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  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更长不超过1年。
  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  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  第二十九条 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当选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  第三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;
  第三十一条 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  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  第三节 负责人
  第三十二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8名,秘书长1名(兼任副会长)。
  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  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  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  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  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  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  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  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  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  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  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  第三十四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 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 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  第三十五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 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  第三十六条 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  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  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  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  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  第三十七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 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  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  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  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  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  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  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  第三十八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  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  第四节 监事会
  第三十九条  本会设监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  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  第四十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  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  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  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  第四十二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  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  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  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;
  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  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  (六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;
  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  第四十三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  第四十四条 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  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  第四十五条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  第四十六条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  第四十七条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  第四十八条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  第四十九条  本会收入来源:
  (一)会费;
  (二)捐赠;
  (三)政府资助;
  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  (五)利息;
  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  第五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  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  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  第五十二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  第五十三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  第五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  第五十五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  第五十六条 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  第五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 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  第五十八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  第五十九条 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  第六十条 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  第六十一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  第六十二条 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  第六十三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  第六十四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  第六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  第六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  第六十七条 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  第六十八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九章附则
  第六十九条 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8日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  第七十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  第七十一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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